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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3    作者:     点击量:5027    分享到:

尊敬的客户:

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有关事宜。根据《公告》精神,现就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批量转换范围为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扶贫贴息贷款除外),且截止2020年730日,尚未办理转换的贷款。以下贷款不纳入转换范围: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二)循环期限已到期且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循环贷款。

(三)固定利率贷款。

二、批量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

 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批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

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期以内的业务,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贷款期限在5年期及5年期以上的业务(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购房贷款),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利率水平和加点数值

    具体转换时,将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进行等价转换。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按《公告》规定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可为负值)。其他贷款以转换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可为负值)。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

批量转换的贷款,重定价方式为每年的12月21日调整。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人民银行在节假日顺延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时,新利率的执行时间相应向后顺延。

三、转换时间及确认渠道

    我行将在2020年7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集中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批量转换范围内的贷款定价基准进行批量转换,您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也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若您希望转换为固定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客户请在2020年7月30日前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申请处理;其他贷款的客户请在2020年8月31日前联系您的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申请处理。如您在限定时间内未申请转换为固定利率,我行将统一进行批量转换。

若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批量转换范围内的贷款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担保人无需进行任何操作。若担保人有异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担保人请在2020年730日前联系该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申请处理;其他贷款的担保人请在2020年8月31日前联系该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进行申请处理。如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我行将视为担保人同意转换。不论担保人是否同意转换,都不影响担保人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支持。近期,我行将通过报纸公告、网点公告、短信提醒、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您推送本次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的通知。如有疑问,敬请咨询029-96111或您的贷款经办营业网点及经办客户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