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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秦农银行2022年“五一”假期网点营业时间安排

发布日期:2022-04-29      点击量:16331

尊敬的客户:为做好“五一”假期金融服务,现将秦农银行营业网点假期营业安排公告如下:秦农银行将认真落实省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积极履行省属金融企业责任担当,始终坚持服务在线,一如既往伴您左右。欢迎您使用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业务,在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我行客服电话96111。秦农银行竭诚为您提供金融服务,做您身边的伙伴银行。秦农银行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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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公务车拍卖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4      点击量:8197

受委托,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10时起在中拍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举行车辆拍卖会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公务车辆19台(迈腾、凯美瑞、别克商务、本田CRV等)。二、车辆展示1、展示时间:2022年4月24日-25日2、展示地点: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55号(秦农银行未央宫支行)3、注意事项:现场看车需持陕西省一码通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做好防疫防护措施。4、展示联系电话:13002903465高先生三、报名截止日期:(竞买保证金2万元/辆)2022年4月25日下午16时截止(以款项确认到账时间为准)。户 名: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 账 号:370011781920003782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电子工业区支行四、报名办法:登陆中拍平台APP→选择“拍卖企业”→搜索“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选择标的,注册账号→登录报名(阅读竞买须知、标的介绍、重要提示、注意事项等)→缴纳保证金联系电话:029-87438038 、15349216994孙先生13002903465高先生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168号53幢105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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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秦农银行个人大额存单2022年第3期发行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1      点击量:1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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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关于启用新版秦农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25      点击量:15648

尊敬的客户:为进一步提升我行信用卡服务水平,我行对现有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自2022年4月12日生效,我行将一如既往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特此公告。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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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22年)

发布日期:2022-02-25      点击量:196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农银行”或“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秦农银行信用卡是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第三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信用卡的分类、功能第四条秦农银行信用卡为人民币币种信用卡,使用银联标识。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是否联名分为联名卡和非联名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虚拟卡。第五条 秦农银行信用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信用卡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截止日期。“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预借现金本金、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上一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的总和。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本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向本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本行支付的款项。“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出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ATM等渠道,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出指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第三章 发卡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第七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第八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第九条申请人申领本行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用卡安全服务、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和客户服务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在上述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限于不良信息)等信息。第十条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第十一条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授信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第四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十二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本行信用卡卡片(虚拟卡除外)后,应按本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应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在用卡交易时如需签名确认,应使用此签名。按约定使用密码的,持卡人应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第十三条持卡人在境内、外(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领用协议。第十四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凭卡消费,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外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信用卡IC卡或承载IC卡信息的移动设备按照与本行约定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等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交易成功后,持卡人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持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照要求输入验证信息。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或能够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第十七条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第十八条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本行调查情况。第十九条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三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持卡人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其无法用卡的,经本行公告后,在持卡人未向本行表示异议的情况下,本行将视情况为持卡人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第五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预借现金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个自然日,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人民币欠款的,可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单位卡持卡单位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单位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若未特别说明,日利率默认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1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的,分期付款本期入账本金和本期入账手续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对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持卡人名下有多张信用卡的,应分别对不同信用卡偿还欠款。第二十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销毁处理。第三十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信用卡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三十一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溢缴款的取现及转出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六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本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本行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及有关规定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最新公告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本行通过官网、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提供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第三十五条本行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第三十六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进行调整,并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持卡人。本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第三十七条信用卡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第三十八条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资信状况恶化,以及存在其他账户资金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信用卡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约定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或上报有权机关等。第三十九条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协助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账户。第四十条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第四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战争、火灾、政府行为、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法律和监管政策的颁布和调整、非本行预见等客观情况)导致银行服务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本行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第四十三条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发送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第四十四条本行有权按照与申请人、持卡人约定的用途使用、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对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第四十六条 经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推荐本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本行可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推荐本行信用卡产品及服务、向持卡人发送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等信息。如需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1096111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为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并向持卡人提供更优质服务,本行将向持卡人发送信用卡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上述信息不能调整接收途径或取消。由于持卡人原因拒绝或无法接收上述信息,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本行免责。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本行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可拨打本行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进行投诉。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条 持卡人如有日常或临时用卡需求,可向本行申请信用额度调整,本行对持卡人的额度调整申请有最终审核权。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有疑义的,应于交易日后的50天内向本行提出核查申请。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有)由持卡人承担。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本行信用卡,以及实体卡片/虚拟卡的卡片信息、密码、本行发送的动态验证信息、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信息等泄露给他人。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持卡人应及时关注本行发出的公告、风险提示等安全用卡信息,在安全用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用卡时应注意防止密码、动态验证码泄露,避免在信任度较低的网站使用信用卡。因持卡人泄露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未尽到防范风险义务或因持卡人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的,本行不承担相应责任。因本行过错、违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持卡人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信用卡用于购房、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否则,除适用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第五十九条 如持卡人和担保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发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六十条持卡人有责任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通过“秦之道”APP或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更新证件信息。未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的,本行有权止付持卡人信用卡,并中止为持卡人提供账户服务。因持卡人身份证件过期中止服务的,不影响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六十一条 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或扣划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清偿责任,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及虚拟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严格按照本行的金融业务操作规程办理信用卡业务;不得利用信用卡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洗钱及其上游违法犯罪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本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秦农银行信用卡申请人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发卡机构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发卡机构网站、“秦之道”手机APP等渠道发布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秦农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1096111)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实施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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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布日期:2022-02-25      点击量:16628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秦农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和使用秦农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理解同意并遵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由甲方妥善保存和处理。如果申请资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等信息;(2)随时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相关部门及单位(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或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工商、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诉讼、运营商、互联网借贷、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用卡安全服务、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进行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和客户服务等目的,查询、了解、打印、传递、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3)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等有关服务和催收欠款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联名合作方、权益服务商、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增值服务提供方、资信机构、外包催收机构、服务机构、代理人及外包作业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4)如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通知甲方更改。乙方已持有甲方信用卡,在提出本次领用申请,若提交新信息,视同授权甲方对原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予以修改,如未提交新信息,原卡信息视同授权直接适用。如乙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信息与乙方取得有效联系的,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乙方单位和其他联系人、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查询和留存乙方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改,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接收相关通知或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免责。3.经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信函、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NB_CreditCard)、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如果乙方想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乙方可以随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向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甲方将向乙方发送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上述信息不能调整接收途径或取消。由于乙方拒绝或无法接收上述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4.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上述乙方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以及甲方办理业务需要或乙方通过本协议授权甲方披露的除外。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息费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乙方主卡申请人可为符合甲方发卡条件的他人申领附属卡,保证其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主卡申请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7.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主卡的信用额度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各信用卡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信用卡中的最高信用额度。8.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9.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骗取甲方信用卡的,乙方除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外,还将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10.乙方向甲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应获得该联系人同意。联系人用于甲方与联系人进行联系,获取乙方有效联络信息,请其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乙方需告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联系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1.乙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信用卡,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3.乙方收到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虚拟信用卡除外),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并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样式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4.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在6个月内未激活信用卡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降低信用额度或关闭其信用卡账户。5.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6.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密码。鉴于交易密码由乙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7.乙方若需使用电子现金功能,应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功能,同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提供交易流水,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8.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顺序或逆序数列、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PIN(或有效期和 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电话号码销号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更改。  9.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信用卡发生盗用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10.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因此而使乙方得到不当利益的,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直接从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或以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予以退还,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退还。11.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12.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13.为方便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凡使用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有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14.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15.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乙方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的同时,视为乙方已同意并授权支付平台读取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在支付平台进行各类交易。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16.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信用卡资金用途,如乙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2.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3.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透支等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信用卡骗取银行信用。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甲方拥有上报有权机关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权利。4.乙方涉嫌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止付信用卡账户;若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认定乙方确属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并向有权机关报告。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甲方在调升乙方信用额度前,将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同意信用额度调升,需在10日内回复短信、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调升信用额度。甲方调低乙方信用额度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乙方亦可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申请调整信用额度(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7.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1.对信用卡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息。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甲方按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标准。利率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5.信用卡和电子现金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6.甲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秦之道”APP、短信等渠道公示或通知。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有权在调整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调整。若乙方不接受相关调整,乙方应在调整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第五条 对账  1.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NB_CreditCard)和“秦之道”APP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向甲方索要,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对账单详情。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电子对账单,若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甲方有权收取补制对账单手续费。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5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乙方如在账单日后5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支付手续费;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5.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甲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还款1.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相关渠道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偿还。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并提前相应时间还款,对转款原因导致的还款延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即授权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全部或部分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4.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含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扣划乙方账户资金后乙方仍有信用卡欠款,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并保存相关记录。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甲方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1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6.乙方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逾期90天(含)以内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7.除本合约项下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乙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乙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甲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甲方有权划收乙方在秦农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第七条 有效期1.信用卡有效期以信用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2.信用卡有效期满,超过有效期信用卡即失效,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如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三个月前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3.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自动适用换发新卡时对外发布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终止合作)导致乙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甲方通过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乙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乙方不接受甲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甲方,甲方将不再为乙方更换信用卡。  5.乙方向甲方提出信用卡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甲方保留对乙方信用卡注销前应付债务的追索权。6.乙方有责任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通过“秦之道”APP或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更新证件信息,未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的,甲方将对乙方信用卡进行止付,并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可在更新有效证件信息以后申请解止付,并恢复业务办理。因乙方身份证件过期中止服务的,不影响乙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八条 特别提醒1.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信用卡、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乙方信用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3)乙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或6个月内未激活的;(4)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5)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6)乙方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7)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8)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9)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10)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交易;(11)乙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乙方存在上述第(5)项情形的,甲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合约第六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向乙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其他约定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外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尽事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3.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4.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乙方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之日起生效。5.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6.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住宅地址、单位地址、电子邮箱作为司法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7.乙方确认,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8.乙方特别声明:甲方对本合约中文字加粗条款、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此已做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甲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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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

秦商融 - 复工复产贷系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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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致全行职工的新春慰问信

发布日期:2022-01-29      点击量:11343

秦农银行职工同志们:盛世千家乐,新春百家兴。在虎年春节来临之际,秦农银行工会谨向全行职工致以节日的问候和诚挚的祝福!2021年,喜迎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华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沉着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一年来,秦农银行全行职工在总行党委的领导和引领下,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听党话、矢志不渝跟党走;自觉担当初心使命,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陕西经济追赶超越和秦农银行“六个银行”建设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2021年也是秦农银行强化职工民主管理的改革之年,秦农银行工会工作站在新起点、激发新活力、焕发新风貌。召开了秦农银行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指导和引导各机构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秦农银行民主管理制度,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关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工作动能、提高职工服务技能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丰富职工文化体育生活,增强员工爱行如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多项省级体育竞赛中斩获三个第1名、两个第3名的好成绩,提升秦农银行社会影响力和软实力。参加陕西省金融业第五届职工岗位技能大赛,囊括相关项目团体一等奖、二等奖和个人二等奖,创造了秦农银行业务技能竞赛的历史最好成绩,带动员工业务技能水平持续提升。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在全行女职工中开展“两癌”筛查送温暖活动,帮助和引导女职工增强健康意识;在西安疫情突发之际,及时向全行发出倡议,号召大家“疫情防控,从我做起”,闻令而动、守望相助、共渡难关,争做疫情防控主力军,做好一线员工的贴心人,严守纪律传播正能量,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秦农力量。秦农银行工会组织建设得益于陕西省总工会和陕西省财贸金融轻工工会的大力支持,得益于总行党委的坚强领导,得益于经营管理的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更得益于全行职工的积极参与。工会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广大职工在助推秦农银行改革发展、实现建功立业的广阔舞台上大有作为。新岁序开,共赴新程。2022年,是我国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工人阶级使命光荣、重任在肩。站在“十四五”的新起点,秦农银行的美好未来要靠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奋斗来实现。全行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在职工思想政治引领上走在前列;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征程上大显身手;紧紧围绕解决职工急难愁盼问题,在维权服务工作上主动担当;不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在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上守正创新、率先实践。让我们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引领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激发动能作用,团结动员全体职工勇毅前行,一起努力向未来,为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秦农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希望全行职工继续发扬抗疫精神,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引领示范、守望相助,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共同度过一个安宁祥和的春节。新春的脚步已经姗姗而来。总行工会向全行广大职工致以美好的新春祝福,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虎年吉祥!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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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秦农银行个人大额存单2022年第1期发行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9      点击量:3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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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

秦农银行关于疫情期间对部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免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点击量:20904

尊敬的客户:在全省上下深入开展防疫阻击战的关键时刻,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全面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充分满足客户金融需求,我行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对部分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免收政策,现将具体内容公示如下:一、免收个人及单位客户跨行柜台转账手续费。二、免收企业网银跨行转账手续费。三、免收我行借记卡在自助设备跨行转账手续费。四、免收我行借记卡在智能E终端助农取款、现金汇款和助农转账汇款跨行业务手续费。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