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借记卡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下称本章程)。借记卡系列下的各种卡,若根据需要订立自有章程时,应同时受本章程及自有章程的规范。
第二条 本章程中所指借记卡是我行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借记卡。我行是借记卡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借记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我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
第三条 我行发行的借记卡是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四条 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客户类型可分为普通卡和贵宾卡。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我行营业机构申领借记卡普通卡。申领贵宾卡等特殊借记卡时,还应遵守具体卡种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个人向发卡机构申领借记卡,必须出具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实名有效身份证件。同一用户在我行最多开立1个Ⅰ类借记卡账户。
第七条 发卡机构对申领人提交的借记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发卡。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 申请借记卡必须设置查询密码和支付密码。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查询业务需使用查询密码;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使用支付密码(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批量申请的借记卡由系统自动生成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不能用于业务办理,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修改密码并激活卡片后方能使用。
申领借记卡产生的工本费及年费,参照《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发卡机构张贴、公告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特约商户、自助存取款设备和自助查询机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助机具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所持借记卡每日在境内外自助存取款设备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关及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自助设备、特约商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限额。
第十一条 持卡人持借记卡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账户资金冻结。
第十二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机构联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卡片由吞卡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三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定计付利息。发卡机构有权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代扣代缴持卡人应缴纳利息税。
第十四条 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卡内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记名、不止付、不计息,不挂失。
第十五条 借记卡遗失、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也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办理口头挂失。
第十六条 口头挂失5日后自动失效,5日内如需解除口头挂失,需到挂失机构办理解挂业务;持卡人如确认借记卡已经遗失,在办理口头挂失后5日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交纳挂失手续费。办理书面挂失后当日即可补办新卡。
第十七条 借记卡交易密码当日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卡片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解除锁定或通过个人网银自助办理解锁。
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凭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 芯片卡设置有效期。借记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机构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费用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换卡或销户时,若卡片状态正常,卡内电子现金可当场退还持卡人,若卡片处于不可读取等非正常状态,持卡人可以在脱机消费清算周期结束后到原销户机构提取剩余电子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我行官网公示。发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服务价格时,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合同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权利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电子现金圈存、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遇拒绝受理业务,持卡人有权向该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挂失正式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义务
(一)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业务规范。
(三)借记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卖。
(四)持卡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过期,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如因持卡人未及时告知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等信息。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因泄露账户、密码等信息,或对借记卡管理、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当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立即按照本章程第三章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前以及挂失失效后账户资金发生变动的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借记卡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或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并交回借记卡。
(九)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记卡进行各种违法违规活动,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十)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设备等方式查询借记卡项下的账务信息,对有异议的账务信息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日(含)内提出查询或更正需求,发卡机构将于30日(含)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日(含)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核申领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自行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
(二)对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开户须知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无须预先通知,即可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自行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借记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借记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账户须知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收费标准。对持卡人关于账户情况查询和更正需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三)按持卡人要求提供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打印交易记录。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我行官网进行公告,无需另行通知持卡人。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决定不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提出销户申请。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争议各方未能友好协商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8月5日印发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秦农银发〔2016〕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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