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园地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资讯 > 打非园地
P2P平台业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界限
发布日期:2019-01-31    作者:     点击量:3367    分享到: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好人民群众‘钱袋子’”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发布会上,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任缐杰在针对近期多家P2P网贷平台“爆雷”事件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即应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凡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不是合法的,仍然参与。


返回上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