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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向金融领域发展迅猛,扫黑除恶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     点击量:4146    分享到:

近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情况。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重拳出击、以打开路,向黑恶势力发起强大攻势。截至目前,共打掉涉黑组织129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5593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79270起,缴获各种枪支851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621亿元,全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7.7%,八类严重暴力案件同比下13.8%,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

通报显示,目前公安部扫黑办已接收群众网络、电话、来信举报共19万余条,从中梳理出有效涉黑涉恶线索15445件,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已从中打掉黑恶势力团伙269个。同时,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主动开展线索摸排,共摸排线索近20万条,通过研判核查,已打掉黑恶势力团伙6800余个。

据介绍,为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公安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软暴力、非法放贷等侦查办案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行了一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童碧山表示,从专项斗争开展的情况看,当前黑恶势力犯罪仍然处于滋生、发展的活跃期。聚敛钱财是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特征,只要有利可图,黑恶势力就会插手介入,他们涉足的行业既有非法的,也有合法的,既有传统的,也有新型的。

从打掉的黑恶势力团伙情况看除了集中“黄赌毒”、矿产资源、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传统领域以外,目前还在向金融、网络等新领域、新业态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趋势、新形态,打击难度加大,对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影响比较突出。

童碧山指出,黑恶势力犯罪目前有六个新特征,一是公司化特征明显。一些涉黑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用合法形式掩护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发展周期缩短。从这次专项斗争情况看,打掉的黑恶团伙与以前相比发展周期明显缩短。三是“软暴力”成为常态。为了逃避打击,黑恶团伙摒弃了公开的暴力手段,往往采取一些恐吓、滋扰、跟踪、堵锁眼、泼粪喷漆等等软暴力手段。

童碧山亦指出,四是向金融领域发展迅猛。专项斗争打掉的涉黑组织中,很多涉及高利放贷、“套路贷”和暴力讨债等活动。五是从线下向网上蔓延。新型“套路贷”团伙利用多个网贷平台进行高利放贷,受害人遍布全国。六是经济实力明显增长。一些涉黑组织的资产超过了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拉拢腐蚀的能力增强。

另据报道,自2018年1月开始,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已打掉“套路贷”团伙1451个,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18848起,查获涉案资产30.8亿余元。

 

      相关知识:“套路贷”的定性

 

     (一)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结合案件的本质特征从整体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部分犯罪主体带有黑恶团伙性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或者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对实施上述套路贷行为的,可参照以下情形加以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被害人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

    (三)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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