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告知书
秦农银行全体股东:
为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改善公司治理相关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切实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东股权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股东义务和责任
(一)一般股东
1、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3、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4、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与商业银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5、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6、商业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7、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非上市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转让本行股份的,应当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票进行质押;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以上第1条至第6条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所列内容,第7条和第8为条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相关条款所列内容。)
(二)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主要股东除要履行以上义务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
2、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3、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银保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4)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5)拒绝或阻碍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6)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7)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6、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商业银行每年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9、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10、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对其与商业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11、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以上第1条至第11条全部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所列内容)
三、银保监会近期公布的股东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严肃市场纪律,规范股东行为,发挥震慑作用,强化市场监督,银保监会近日首次向社会公开了9家银行保险机构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所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谋取不当利益;二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三是关联股东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未经行政许可;四是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五是单一股东持股超过监管比例限制;六是实际控制人存在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上述股东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已采取限制股东权利、撤销投资入股许可、清退违规股权等一系列监管措施,请各位股东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股东职责与义务。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
序号 | 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称 |
1 | 包头市大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 | 包头市精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3 | 包头市北奔明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4 | 包头市百惠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5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驰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6 | 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7 | 鄂尔多斯市亨宇化工有限公司 |
8 | 包头市超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9 | 包头市大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10 | 包头市黑石物资有限公司 |
11 | 杭州平章工具有限公司 |
12 | 宁波市鄞州亚历电器有限公司 |
13 | 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 | 辽宁宝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5 | 上海文俊投资有限公司 |
16 | 广州劲荣投资有限公司 |
17 | 浙江国恒实业有限公司 |
18 | 北京涛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9 | 大邑兰新投资有限公司 |
20 | 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合) |
21 | 金堂通明投资有限公司 |
22 | 浙江瑞信物资有限公司 |
23 | 天津市中乒北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24 | 成都新津瑞凯投资有限公司 |
25 | 中青旅海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6 | 海南润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27 | 江苏名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8 | 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
29 | 美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0 | 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1 | 福信集团有限公司 |
32 | 西藏恒实投资有限公司 |
33 | 福建清科投资有限公司 |
34 | 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35 | 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
36 | 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
37 | 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 |
38 | 中经国际新技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