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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发布日期:2022-02-25    作者:信用卡中心     点击量:16394    分享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秦农银行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和使用秦农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已知悉、理解同意并遵守《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同意配合甲方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无论发卡与否及信用卡是否终止使用,乙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由甲方妥善保存和处理。如果申请资料包含他人的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获得合法授权。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

    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报送乙方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等信息;

2)随时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征信机构、相关部门及单位包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或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工商、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诉讼、运营商、互联网借贷、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及其他能够评估和反映乙方信用和风险状况的信息。);甲方有权为审核信用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贷后管理、用卡安全服务、资信核查(包括持续跟踪乙方信用状况)、进行异议处理、清收应还款项和客户服务等目的,查询、了解、打印、传递、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    

    3)基于为乙方提供信用卡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等有关服务和催收欠款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甲方的分支机构、甲方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联名合作方、权益服务商、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增值服务提供方、资信机构、外包催收机构、服务机构、代理人及外包作业机构等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

4)如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通知甲方更改。乙方已持有甲方信用卡,在提出本次领用申请,若提交新信息,视同授权甲方对原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联系人信息等)予以修改,如未提交新信息,原卡信息视同授权直接适用。如乙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且甲方无法通过乙方预留信息与乙方取得有效联系的,在乙方出现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通信运营商、乙方单位和其他联系人、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依法查询留存乙方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乙方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更改,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接收相关通知或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免责。

3.经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信函、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NB_CreditCard)、报刊公告、语音电话、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手机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信用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如果乙方想调整信息接收途径、变更信息接收种类或取消接收上述信息,乙方可以随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调整或取消: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并向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甲方将向乙方发送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上述信息不能调整接收途径或取消。由于乙方拒绝或无法接收上述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上述乙方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以及甲方办理业务需要或乙方通过本协议授权甲方披露的除外。

5.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个人信息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其发卡、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免息还款期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乙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授信额度内透支及超授信额度透支的本金、息费以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乙方主卡申请人可为符合甲方发卡条件的他人申领附属卡,保证其申领附属卡已获得附属卡持卡人的授权主卡申请人有义务督促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并应承担因附属卡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

    7.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信用卡主卡的信用额度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各信用卡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信用卡中的最高信用额度。

    8.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通过挂号邮件、普通邮件或快递向乙方寄送信用卡(包括续期或换发的信用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且能够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办理信用卡。乙方通过非正规渠道骗取甲方信用卡的,乙方除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外,还将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0.乙方向甲方提供联系人信息应获得该联系人同意。联系人用于甲方与联系人进行联系,获取乙方有效联络信息,请其转告信用卡业务相关事宜。乙方需告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联系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信用卡,不得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以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仅供乙方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甲方有权调整信用额度,故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乙方的存款、对甲方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

3.乙方收到信用卡及所附卡函后(虚拟信用卡除外),应当及时了解卡函列示的信息,并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样式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激活后方可正常用卡。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在6个月内未激活信用卡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的,甲方有权降低信用额度或关闭其信用卡账户

    5.乙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身份证件、用以绑定信用卡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甲方发送的相关信函、短信等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信用卡丢失、被盗及被冒用的,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6.乙方应当通过甲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密码鉴于交易密码由乙方本人设置,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

  7.乙方若需使用电子现金功能,应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功能,同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不提供交易流水,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8.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顺序或逆序数列、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在交易过程中,乙方需要提供信用卡卡号、PIN(或有效期和 CVN2)、手机号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以供甲方进行信息校验。在甲方正确履行交易要素校验的前提下,信息校验通过后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相关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电话号码销号或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更改。

  9.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应及时通过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甲方将根据乙方需要补发新卡。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信用卡发生盗用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

    10.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因此而使乙方得到不当利益的,甲方有权不经通知直接从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扣划相应款项或以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乙方予以退还,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退还。

    11.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预借现金机构、联名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12.乙方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刷卡金、电子现金或其他特殊业务,应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13.为方便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依据银联的规定,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QuickPass”或非接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凡使用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有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4.乙方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如卡内已有欠款或存入资金后乙方消费、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等产生欠款,存入资金将即时作为还款抵销欠款。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将成为乙方信用卡中溢缴款。
  甲方对乙方信用卡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15.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乙方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的同时,视为乙方已同意并授权支付平台读取使用乙方个人信息在支付平台进行各类交易。甲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支付平台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知晓并理解信用卡绑定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信用卡绑定支付平台可能带来的账户和支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平台账户被盗用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风险和损失)。乙方承诺按照本合约及支付平台相关协议的要求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乙方因支付平台安全缺陷引发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平台自行协商解决,乙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16.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乙方个人消费,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核查信用卡资金用途,如乙方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2.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

3.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透支等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信用卡骗取银行信用。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否则甲方拥有上报有权机关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权利。

4.乙方涉嫌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止付信用卡账户;若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认定乙方确属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并向有权机关报告。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甲方在调升乙方信用额度前,将通过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同意信用额度调升,需在10日内回复短信、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调升信用额度。甲方调低乙方信用额度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乙方亦可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申请调整信用额度(包括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无论乙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乙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

    7.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信用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1.对信用卡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信用卡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计息。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即确保约定还款账户已有足以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资金,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导致甲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乙方承诺预借现金所得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不从事非法活动。乙方须保留与预借现金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合同或发票,并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甲方按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上限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渠道查询适用于本人的信用卡利率标准。利率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5.信用卡和电子现金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6.甲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秦之道”APP、短信等渠道公示或通知。甲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有权在调整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相关调整。若乙方不接受相关调整,乙方应在调整生效日期前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

第五条  对账

  1.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QNB_CreditCard)和“秦之道”APP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信用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后10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拨打4001096111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向甲方索要,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对账单详情。

  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的电子对账单,若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甲方有权收取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50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乙方如在账单日后5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乙方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甲方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乙方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提出交易异议后应配合甲方核查,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核查材料;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乙方需支付手续费;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同意乙方免除还款责任的除外。

    5.乙方的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以甲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函件寄失、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还款

1.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相关渠道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偿还。乙方应关注不同渠道还款方式下资金在途时间,提前相应时间还款对转款原因导致的还款延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即授权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乙方应及时清偿。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全部或部分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

4.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含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孳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若甲方扣划乙方账户资金后乙方仍有信用卡欠款,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并保存相关记录。乙方应承担甲方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乙方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甲方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还款违约金,最低1元。另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6.乙方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逾期90天(含)以内的按照利息、费用、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7.除本合约项下的债务外,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债务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乙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指定清偿顺序。
  无论乙方前述债务是主债务还是从债务,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到期(含提前到期),无论前述债务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乙方在前述债务项下负担的轻重(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金额大小),无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的先后,也无论单笔债务占总体债务的比例大小,甲方均有权根据本款约定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同时,甲方有权划收乙方在秦农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

    第七条  有效期

    1.信用卡有效期以信用卡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过期自动失效。

    2.信用卡有效期满,过有效期信用卡即失效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换发新卡为由拒绝履行。如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三个月前通过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

3.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自动适用换发新卡时对外发布的《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4.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终止合作)导致乙方使用的特定类型信用卡停发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经甲方通过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或通知后,甲方有权终止该特定类型信用卡服务,并为乙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如果乙方不接受甲方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应在公告期内通知甲方,甲方将不再为乙方更换信用卡。
  5.乙方向甲方提出信用卡注销申请前,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主卡注销后,所有附属卡同时注销。甲方保留对乙方信用卡注销前应付债务的追索权。

6.乙方有责任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通过“秦之道”APP或通过甲方认可的渠道更新证件信息,未及时更新证件信息的,甲方将对乙方信用卡进行止付,并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可在更新有效证件信息以后申请解止付,并恢复业务办理。因乙方身份证件过期中止服务的,不影响乙方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八条  特别提醒

1.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采取为乙方更换信用卡、降低乙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乙方信用卡、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乙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预留的身份证件或联系方式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甲方更新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3)乙方信用卡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交易或6个月内未激活的

4)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的安全用卡要求使用信用卡

5)乙方未依约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当期最低还款额

6)乙方信用卡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7)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等虚假交易

8)乙方拒绝或阻碍甲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9)乙方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乙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10乙方利用信用卡进行洗钱等违法违规交易

11)乙方用卡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信用卡存在风险的其他情形

乙方存在上述第(5)项情形的,甲方除采取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处置措施外,还有权根据本合约第六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若未依约还款,甲方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上门拜访、委托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单位、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及其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进行催收有权通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附属卡持卡人、工作单位等)向乙方转告催收欠款事宜

自乙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对乙方实行公告催收,公告内容将包括乙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部分位数)、地址(隐去部分内容)、欠款金额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外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未尽事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章程及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3.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

    4.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乙方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5.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将其在本合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告www.qinnongbank.com)、营业网点公告、“秦之道”APP、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

    6.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约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乙方在甲方预留的住宅地址、单位地址、电子邮箱作为司法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甲方任何书面或电子信息通知只要发往上述送达地址,均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务。人民法院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上述送达地址。如以上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甲方,未及时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约告知甲方或人民法院,或乙方及其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或邮寄送达的,以通知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7.乙方确认,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8.乙方特别声明:甲方对本合约中文字加粗条款、有关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增加乙方责任或限制乙方权利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此已做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

甲方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1096111,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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