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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卡(借记卡序列)章程(2024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4-12-19    作者:个人金融部     点击量:344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唐卡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卡章程》(下称本章程)。章程内容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qinnongbank.com) -“个人业务” -“借记卡业务”栏目查询。

第二条 本章程中所指唐卡是我行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我行是唐卡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唐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我行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

唐卡不提供透支服务。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 我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 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第三条 根据卡片介质的不同,借记卡分为磁条卡(已停发)、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客户类别、申领条件等不同,分为标准(普通)卡、贵宾卡以及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校园卡等;按照合作方情况,可分为主题卡、联名卡、认同卡;按照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配发卡片等实体介质情况分为实体卡(含异形卡)、电子卡、移动支付卡。

 

第二章  申领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我行申请借记卡,经我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唐卡。申领贵宾卡等特殊借记卡时,还应遵守具体卡种相关规定。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卡片激活方可正常使用。批量申请唐卡激活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取得相应唐卡即成为持卡人。持卡人即为申请开户时使用的证件本人,持卡人不得更改。

第五条 唐卡下开立有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唐卡主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唐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机构最多开立1个Ⅰ类结算账户。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含附属卡)达到 4 张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开立唐卡,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卡除外。

第六条 发卡机构对申领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及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核准发卡。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持卡人领取唐卡(不含未配发卡片的电子卡、移动支付卡、异形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唐卡时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卡片未签名或签名与申请唐卡时签名不符导致损失的,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持卡人领取唐卡后必须设置密码,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业务须使用密码(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我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我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 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唐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特约商户、自助存取款设备和自助查询机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自助机具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持卡人所持唐卡每日在境内外自助存取款设备取款和境外商户消费的最高限额均按监管机构及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转账限额。

第十条 持卡人持唐卡在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将按照预授权金额的115%进行账户资金冻结。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唐卡在自助设备机具上办理业务时,因操作失误或机器故障等任何原因造成吞卡的,应立即与自助机具所属机构联系并在吞卡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卡片由吞卡机构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唐卡账户内的存款(电子现金账户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定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IC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唐卡芯片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卡内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支持脱机消费、圈存、查询等功能。IC卡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IC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借记卡可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1000元(含)以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唐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 绑定至第三方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我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持卡人唐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唐卡卡号、手机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唐卡卡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唐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我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 唐卡遗失、被盗时,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

口头挂失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客服电话办理,

5日后自动失效,5日内如需撤销口头挂失,需到开户机构柜面办理撤销挂失业务;持卡人如确认唐卡已经遗失,在办理口头挂失后5日内须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后当日即可补办新卡。

书面挂失需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临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书面挂失后当日即可补办新卡。

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我行系统记录为准。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唐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持卡人撤销挂失,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唐卡在我行申请挂失的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十七条 唐卡交易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卡片即被锁定。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解除锁定。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凭唐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密码重置。

第十八条 唐卡卡片损坏或到期,持卡人应持唐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营业机构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换卡或销户时,若卡片状态正常且芯片可读,卡内电子现金可当场退还持卡人;若芯片不可读,持卡人可以在脱机消费清算周期结束后到换卡或销户机构提取剩余电子现金。

第二十条 我行提供的各项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我行官网公示。我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服务价格时,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合同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权利

(一)持卡人凭有效唐卡办理存取现金、电子现金圈存、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业务,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营业网点或拨打029-96111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投诉。

(二)挂失正式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有权获取本行提供的对账服务,并有权对不符的账务内容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义务

(一)持卡人向发卡机构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

(二)持卡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有关业务规范。

(三)我行唐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他人借记卡使用。持卡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我行唐卡。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持卡人的卡片使用及新卡片申领进行限制。

(四)唐卡持卡人在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国籍、职业、通讯地址、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信息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因持卡人未及时通知发卡机构或非因发卡机构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发卡机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五)经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唐卡,对于非我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唐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并不得将唐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唐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当唐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立即按照本章程第三章办理挂失。

(七)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或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唐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持卡人需注销唐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并交回唐卡。

(九)持卡人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诈骗和反逃税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逃税及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不存在违反可适用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制裁规定的行为,并承诺在我行要求时,积极配合我行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诈骗和反逃税的相关规定所做的适当行动及调查。

(十)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自助设备等方式查询唐卡项下的账务信息,对有异议的账务信息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日(含)内提出查询或更正需求,发卡机构将于30日(含)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日(含)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索取申领人的个人资料,自行决定是否向申领人发卡。

(二)对客户未及时提供身份变更信息等情况,影响我行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的,我行有权限制其唐卡使用,直至其提供有效身份识别变更信息为止。

(三)按照法律法规、监管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发卡机构无须预先通知,有权对唐卡的已有功能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自行收回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回唐卡。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开卡3年(含)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不包括结息、扣收短信通知费、贵宾卡账户管理费等非客户主动发起的交易),卡主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子账户的借记卡,发卡行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五)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唐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唐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持卡人所持唐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七)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账户、交易异常或涉嫌与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扩散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或涉嫌或涉及违反联合国、我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使用的制裁项目时,发卡机构将依据法律规定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持卡人提供有关唐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和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二)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收费标准。对持卡人关于账户情况查询和更正需求及时答复和办理。

(三)按持卡人要求提供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打印交易记录。

(四)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及其他敏感信息,不得违规查阅、复制、篡改、泄漏、违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但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唐卡系列下的各种卡,根据需要可以订立自有产品手册或权益手册,均需受本章程的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负责解释、修订”,我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1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唐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唐卡的,可向我行提出销卡申请,我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我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唐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唐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有关本章程的一切争议,若争议各方未能友好协商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2年5月24日印发的《秦农银行唐卡(借记卡序列)章程(2022年)》(秦农银发〔2022〕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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