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对陕西咸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进行处置,合计债权总额247,450.30元,其中:本金208,700元,利息31,932元,诉讼费和执行费6,818.30元。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债权资产:陕西咸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于2003年8月5日在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债权人)承贷30万元,期限一年,执行利率6.6375‰,由西安新舟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4年8月4日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因债务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经多次催收无果,债权人随于2006年7月18日将此笔债权的保证人诉讼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对债权人的诉求立案受理,并于2006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保证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债权人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2805元(民事判决书【2006】未民初字第532号)。由于保证人未履行清偿责任,债权人于2006年12月12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下达执行程序终结裁定,并向债权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07】未执字第670号)。在此后期债务人、保证人陆续偿还本金91,300元。目前此笔债权整体金额:247,450.30元,其中:本金208,700元,利息31,932元,诉讼费和执行费6,818.30元。
处置方式:资产转让或委托处置等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本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15年7月22日-2015年7月29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朱震宁 张茜
联系电话:029-86552313
传真:029-86511989
通讯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71号
邮政编码:710021
总行未央稽核中心联系人:窦尉
联系电话:13700270960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
201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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