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为此,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将就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处取得的相关应税收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需取得我行专用发票的,可至贵单位开户网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并可于信息补录成功后,就贵单位符合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业务支出,持《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至贵单位的开户网点申请开具专用发票。现将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手续
1、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所需材料
若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营改增”后需从我行就符合条件的业务支出取得专用发票,需持填妥的《秦农银行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以及下列资料,至贵单位的开户网点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
(1)贵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
(2)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① 如贵单位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如贵单位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3)证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① 如贵单位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能证明贵单位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例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② 如贵单位尚未完成“三证合一”登记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登记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贵单位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原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贵单位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证明。
敬请根据贵单位“三证合一”登记办理进度及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情况自行确认应提供证照类型。
2、我行为贵单位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自2016年4月 30日开始,具体时间请咨询贵单位的客户经理或开户网点。
3、若贵单位的增值税涉税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填写《秦农银行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并至开户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4、敬请贵单位及时按上述流程进行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及变更手续,如因贵单位逾期办理或未按上述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申请资料导致专用发票开具延误进而影响贵单位后续专用发票抵扣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贵单位拟于我行办理新开户手续,请贵单位在办理开户手续的同时,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增值税涉税信息录入手续。
二、专用发票领取手续
1、贵单位于我行完成增值税涉税信息补录的前提下,发生相关业务支出付款后,即可向我行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2、贵单位申请开具专用发票时,经办人须持填妥并加盖贵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开票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至我行营业网点办理。
3、我行将按我国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贵单位提交的《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为贵单位开具与我行服务内容相符的专用发票,并按《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与贵单位联系取票事宜。
4、敬请贵单位在指定时间内,由贵单位的发票申请经办人持其身份证件原件,至原申请网点领取贵单位的专用发票。为保证贵单位的发票安全,我行将暂不提供发票寄送服务,敬请谅解。
5、《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格及填写说明可在秦农银行官方网站下载或至营业网点现场获取。
详情请登陆秦农银行官方网站或拨打96262(客户中心热线)咨询。
附件:
1. 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
2. 秦农银行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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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农银行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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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一、客户信息(客户填写) | |||
客 户 名 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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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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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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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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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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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类 型 |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 ||
发票领取方式 | □邮寄送票/ □通知领取 | ||
增值税发票类型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申 请 人 |
(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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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信息(会计主管填写) | |||
申 请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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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发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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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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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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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票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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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备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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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计 科 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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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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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意见) |
营业网点(公章) 会计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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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管员(意见) |
税务专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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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意见) |
财务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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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人初次开票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复印件或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开具专票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收费凭证或收回贷款凭证等回执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2、“交易内容”为业务发生内容,如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 3、“开票金额”为含税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且须与交易金额保持一致; 4、客户填写信息必须与公告中要求的保持一致。 5、审核人意见处,普通发票换人复核,专用发票必须由财务经理审核。 |
秦农银行增值税涉税信息新增及变更表
*增值税涉税信息填报类型 |
☐ 新增 ☐ 变更 |
*公司名称(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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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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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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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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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公司地址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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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收件人、邮寄地址及联系人电话(中文) |
· 收件人(中文): · 收件人地址: · 收件人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全称及账号 (以税务登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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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如果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则此项必填) |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请勾选并提供原件)
(注:若贵公司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提供该证明文件) |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 ☐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印的《税务登记证》原件 ☐ 《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用于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可证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原件,如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财务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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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
填表说明
1. 对新增客户,前表所有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对需变更涉税信息的客户,带*项目为必填项,同时请勾选变更项目并相应填写变更后信息。.
2. 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如工商登记或客户已经申请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以下简称“三证合一”)后的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有差异而造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认证或无法作为财务报销凭据而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3. 如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
4. 票面公司地址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5. 票面公司电话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6. 开户银行全称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7. 开户银行帐号以税务登记信息为准,请贵公司填写税务登记时向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信息,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项信息为必填项。
8. 公司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类型发生变更的,请提供变更后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证明文件。
9. 对于新增涉税信息的客户,其应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为:
a.对于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对于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客户税务登记证原件。
10. 对纳税人类型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还须提供能证明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日期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a.对于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且已经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须提供能证明纳税人变更时点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b.对于尚未完成“三证合一”或已经完成“三证合一”但未完成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更的,须提供能证明纳税人变更时点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原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如载明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原件或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如因变更时点不明确导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而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