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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改革将成今年农金创新重头戏
发布日期:2017-02-10    作者:中国金融新闻网     点击量:4221    分享到:

省联社改革将成为今年农村金融创新的重头戏之一。

日前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今年在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方面,将采取28项举措。其中,“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位列其中。

“抓紧研究制定”,语气之急迫、态度之坚决,足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已到了时不我待之时。而去年一号文件中有关省联社改革的提法则是,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从开展改革试点,到抓紧制定改革方案,中央何以对省联社改革如此关注,如此重视,如此快步推进?

一言以蔽之,不适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体制机制,必须改革!

省联社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彼时,中央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各省纷纷设立农信社省联社,以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应当说,在各地农信社风险乱象频出、管理混乱随意、历史包袱沉重的特殊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设立有其必要,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省联社的成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开始迈入风控加强、管理规范、包袱逐步化解的稳健发展阶段。

近年来,各地农信社纷纷改制,变身农村商业银行者已逾千家。而农商行中的先进生产力,更是抢滩资本市场,比如吉林九台农商行、无锡农商行、喀什农商行等成为港股、A股以及新三板中新的风景线。随着农信社产权改革的不断推进,农商行规模持续发展壮大、异地发展步伐的加快,原先的省联社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作为省政府对农信社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又是接受银监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还是下级法人单位出资的股权式联合体的省联社,其尴尬身份、越来越僵化的体制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难以与县域机构“小法人”的市场主体地位相协调,更难以满足中央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殷殷期待。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表现为一是在促进供求总量平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要在考虑调整生产结构的同时,更加注重调整好产品结构;三是更加注重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来增强农业农村内生的发展动力。显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地制宜,扎根“三农”、服务“三农”,发挥主观能动性、决策灵活性和经营自主权,将更多资金投入“三农”。在这样的背景下,由省联社利用手中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强行干预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事的方式,来影响作为独立法人的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和经营,将会影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决定“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改革探索,近年来从未间断过。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曾提出过联合银行、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持股公司、统一法人和完善省联社等五种省联社改革模式。随后的2008年,宁夏自治区联社与银川市联社合并组建了黄河农商行,黄河农商银行又通过控股的方式对19家县级法人承担管理职能。控股管理既理顺了经济关系,又避免了管理的矛盾。而在西安市原6家农信联社基础上组建的秦农农商银行,则将金融控股作为未来发展方向,最终目标是通过控股实现陕西省的县级农商行的整合,打造全新的服务“三农”的金融集团。为此,金控公司模式也渐成一些省联社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究竟是选择组建联合银行模式,还是选择金控公司模式,还是其他模式,这有待于改革方案的出笼。不过,无论怎么改革,有一条红线将贯穿始终,这就是“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增强省级联社服务功能”,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这必然是省联社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也必将是“抓紧研究制定”的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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