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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由来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信息员     点击量:4069    分享到:

       近日,2015年中央第二轮巡视进驻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铁路局等11个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项巡视。在此之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现代意义的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之一,是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工作传统早已有之,但不同时期重点各有不同。从党的二大首次明确党的特派员制度到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巡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发展。为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读者们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脉络。
党内巡视制度萌芽和建立
      1921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
      1925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的指导员,使事实上党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
      1927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1928年10月8日,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成为我们党巡视制度的起源。
      1931年5月,中央通过《中央巡视条例》,并要求各省各地参照该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分五章,包括巡视员的条件,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巡视员的工作方法,巡视员的职权、教育与纪律,附则。巡视员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和传达党的决议并检查各级党组织对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分和领导方式,了解各地政治经济状况,了解各地群众组织状况,教育和提拔工农干部。《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形成。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为巡视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推动力。
新时期巡视制度的探索和发展
      1990年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授以必要的权力,对有关问题进行督促检查,直接向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报告情况”。由此,党在新时期的巡视制度进入探索、建立和发展的新阶段。
      1996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通过了关于重申和建立巡视制度的决定。同年3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巡视制度的试行办法》,对巡视干部的选派、巡视组的任务、职权、纪律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当年派出两批巡视组,赴广西、四川、辽宁、煤炭部开展了巡视工作,这也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开展巡视。2001年5月至2002年10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2批巡视组,对辽宁、云南、河北、安徽、河南、广西等6个省(区)开展巡视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2003年,中央批准在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设立了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同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写入条例。巡视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新时期。2004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陆续设立了121个巡视机构。这一时期的巡视工作,完全不同于以往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机构的办法,中央巡视组组长均由中纪委、中组部刚离开工作岗位、还没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正省(部)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则由副部级巡视专员担任。
      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新修订的党章把“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纳入党的组织制度体系。这是巡视制度首次写入党章。
      2009年7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1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分别更名为中央巡视组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也相继成立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十八大以来巡视制度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2015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巡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情况的专题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2015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
      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组已完成了6轮巡视,巡视了92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巡视全覆盖。目前正在进行第7轮巡视。巡视发现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强,发挥了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

      地方巡视

      陕西打磨巡视“利剑” 发挥震慑作用

      去年以来,陕西省巡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紧紧围绕“一个中心、四个着力”,深化“两责任一纪律”检查,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改打法、换思路,查问题、促整改,有效发挥了震慑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创新方式方法 着力发现问题
      每轮巡视开展前,陕西省委巡视办通过发函、走访、调阅复制文件资料等方式,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信访部门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汇总梳理后提供给巡视组,保证巡视组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在每轮巡视工作启动后,省委巡视办强化宣传,通过省纪委网站及时公布巡视任务、巡视组联系方式、接访时间等。被巡视地区、单位通过党报党刊、广播电视、门户网站等及时发布巡视组进驻信息及联系方式。巡视中,结合谈话、来信来访、问卷调查,有针对性地调阅档案和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资料,从中寻找突破口,为发现问题线索提供重要依据。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增加对重要岗位、重要知情人的约谈。对反映被巡视地区、单位省管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下沉一级,到其担任过一把手的地区、单位和部门进行延伸了解,印证问题。2014年,陕西省委巡视组对4个市(区)、1个厅局、18个县(市、区)、1所高校进行了巡视,共发现“四个着力”方面的问题287个,领导干部问题线索246件。
实施分类移交 加强成果运用
      对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巡视组及时向省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及干部选拔任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向组织人事部门移交,使巡视移交工作有章可循、科学规范。
      在加强线索管理方面,陕西省出台了《关于规范巡视移交工作的意见》、《关于巡视发现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理意见》、《关于巡视期间收到信访件的处理意见》等制度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巡视利剑震慑作用,陕西省纪委印发了《关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先办理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的意见》,加强纪委查办案件与巡视成果运用的无缝对接,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巡视移交线索的查办工作。2014年第一轮巡视移交的134件问题线索中,已立案22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人、诫勉谈话15人。2014年第二轮巡视共移交问题线索112件,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正在积极办理中。此外,陕西省坚持“双反馈”、“签收制”、“双责任”等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直指问题、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回避、不淡化,摆事实、讲政策、亮数据,既讲明危害、讲清责任,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被巡视对象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巡视组指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积极主动承担整改责任。
加强整改检查 深化巡视成果
      建立台账,公开整改落实情况。坚持做到“交账要清、对账要准、销账要明”的“三要”。每轮巡视反馈后,建立问题线索台账,跟踪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已办结的问题线索,经过审核及时销账。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通过采取函询、督办、约谈、回访等方式,抓好巡视整改措施落实。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党内通报、社会公开的方式,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杀“回马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按照省委要求,省委巡视办组成两个专项检查组,对巡视过的地区和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指出部分县(市、区)党委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基层党组织建设、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对照反馈意见,逐项检查,聚焦问题不跑偏,确保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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