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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丨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发布日期:2024-05-13 点击量:1121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 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同时,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增写纪法衔接条款,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 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颇受关注,《条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统领该章各条规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 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 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同时,《条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 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 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 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同时,此次修订《条例》,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条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405/t20240513_347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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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发布日期:2024-05-10 点击量:1265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推动,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系统阐释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大意义、内容对象、方法途径、目标任务,深刻回答我们党为什么要开展纪律教育、开展什么样的纪律教育、怎样开展纪律教育等重大问题,为新征程持续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深刻阐明了纪律教育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纪律教育作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突出加以强调。深刻指出加强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求各级党组织“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深刻指出加强纪律教育的必要性,“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深刻指出加强纪律教育的紧迫性,“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 着重强调了纪律教育的内容对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思考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纪律教育划出了重点、明确了对象。在主要内容上,强调“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也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强调“以纪律为尺子”,指出“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要求“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在重点对象上,既注重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又高度关注领导干部、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群体,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强调“特别是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让他们从进入干部队伍起就知道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 清晰指明了纪律教育的方法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纪律教育念兹在兹、谋深虑远,既绘蓝图、明方向,又指路径、教方法,推动纪律教育不断深化实化。强调“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求“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强调“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要求“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强调“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要求“发挥先进典型示范激励作用,深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使各级领导干部从心底里把党规党纪当成高压线、警戒线”。强调“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要求党的各级组织“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明确提出了纪律教育的目标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要求通过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全党纪律观念、提升党员纪律自觉。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强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强调督促推动领导干部“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重要经验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经广泛传唱成为我党我军纪律教育的生动教材;古田会议决议提出“有计划地进行党内教育”,对红四军党的纪律教育进行了探索。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鲜明提出“纪律教育”的命题,要求“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延安整风开始后,《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重申“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解放战争全面爆发不久,毛泽东同志就在《注意加强部队纪律教育》的电报中强调,“任何部队,在每一次行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公开的全体的纪律教育”,推动全军思想意志行动更加统一,有力保障了夺取全国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明确列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之一,各级纪律检查机构围绕整风整党和“三反”“五反”等运动,一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一边开展纪律教育,使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素质有了较大提升。改革开放前夕召开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并增加规定了“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的内容,这是第一次在党章中对纪律教育作出明文规定;随后,恢复重建的中央纪委召开第一次全会,强调各级纪委要抓好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协助各级党委,对党员加强党的纪律和党的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党的十二大党章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这也为此后的历次党章所沿用。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我们党相继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集中性学习教育,也同步使广大党员干部经受了深刻的纪律教育,进一步改进了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了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把党的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坚持发扬我们党重视纪律教育的优良传统,深刻总结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推进纪律教育的重要成果,将纪律教育贯穿党的纪律建设全过程,系统深入、常态长效加以推进,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夯实纪律教育基础。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也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教育的有效路径。我们党坚持一手抓思想引领,持续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全党增强纪律观念,形成纪律自觉;一手抓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修订党章,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一批基础主干法规,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不断强化纪律执行,推动党的纪律规矩真正立起来、严起来,为纪律教育提供坚实支撑。 坚持集中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丰富纪律教育载体。开展纪律教育,既要集中发力、形成声势,又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努力营造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我们党先后部署开展6次党内集中教育,每一次都涵盖纪律内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对照党的纪律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强调着力解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作为重要内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学习对照重要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内容,党史学习教育要求学习领会党的纪律建设百年历程和经验启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同时鼓励各级党组织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 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深化拓展纪律教育内容。党的纪律规矩是多方面的,开展纪律教育必须抓住重点、以点带面,不断拓展深度广度。我们党坚持把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作为纪律教育的重中之重,突出抓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动各项纪律学习教育不断深化;同时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加强纪律教育与党的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等贯通融合,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坚持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相结合,实现纪律教育全覆盖。领导干部是全党的表率,只有抓好“关键少数”,纪律教育才有说服力;广大党员是党的队伍的主体,只有管住“绝大多数”,才能保持纪律教育的良好环境。我们党在开展纪律教育中,既注重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用严格教育、严明纪律管住“绝大多数”;又注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其示范表率作用,引领多数、带动全党、凝聚人心,使培养“自觉的纪律”成为党员干部的坚定行动。 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提升纪律教育质效。加强纪律教育既要有润物无声的正向引领,也要有触及灵魂的警示震慑。我们党始终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同时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深刻剖析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加强党的纪律教育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举措,是党的事业攻坚克难、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可靠保证。新征程上,必须继承弘扬我们党加强纪律教育的重要经验,进一步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不断深化对党的纪律教育的规律性认识,将党纪学习教育引向深入,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坚决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部署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肩负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李希同志近期在多个场合对纪检监察系统认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出重要部署,刘金国同志提出具体要求,中央纪委专门印发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任务举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目标导向、重点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不断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以党纪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目标导向,切实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责任感使命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全党的一件大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更加高强的履职本领、更加自觉的纪律意识、更加强烈的责任担当,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坚持重点导向,着力提高党纪学习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新修订的《条例》。要坚持学原文、悟原理,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内容,从总则到分则,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定,每一条都掌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准确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学习政治纪律,重在掌握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令行禁止;学习组织纪律,重在掌握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学习廉洁纪律,重在掌握党员干部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始终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学习群众纪律,重在掌握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真正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学习工作纪律,重在掌握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学习生活纪律,重在掌握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要掌握这些重点内容,抓住学习《条例》的核心和关键,纲举目张地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学习落细落实、入脑入心。 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强化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纪律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这也是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靶心所在、要害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理应熟知精通纪律、自觉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纪律,但从实际情况看,“三个不”问题在纪检监察队伍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有的自认为是党规党纪方面的“行家里手”,放松了学习要求,实际上对纪律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有的认为学党纪就是背条文,学用脱节,在实际工作中不善应用;更有甚者以执纪者自居,在党纪学习和执行上只要求别人不要求自己,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自己走偏越界后还浑然不觉,等等。要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把自己摆进去,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教育受警醒,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要注重融会贯通学、联系实际学,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各项工作中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 坚持结果导向,确保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学习教育重在务实功、求实效,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进步、新提升。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教育整顿成果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结合起来,与正在做的工作结合起来,将学习成果体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聚焦目标任务,防止虚化发散走过场,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形式化、套路化、表面化,以好作风保证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好效果。坚持以上率下、整体发力,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做起,全系统同步推进,各板块、各层级都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具体措施,统筹推动落实,确保全员覆盖、不落一人,实现个个受益、确有收获。坚持立足职责、服务保障,在抓好自身学习教育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积极服务保障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对《条例》的宣传阐释,加大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和警示教育力度,配合开展党纪培训,加强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https://www.ccdi.gov.cn/yaowenn/202405/t20240509_346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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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丨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如何区分?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量:517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与2018年《条例》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4/t20240412_340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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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深入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量:1493
一、条例背景与意义 (一)党内法规体系概述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为了规范党员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纯洁性而建立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它涵盖了党的组织、活动、纪律、监督等各个方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纪律处分条例制定背景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是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的必然产物。面对党内存在的各种违纪问题,必须有一套严格的纪律处分制度来规范党员行为,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条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作用 条例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通过严格执行条例,可以有效遏制和纠正党内违纪行为,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条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要求 条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党的骨干力量,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的纪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广大党员树立榜样。同时,领导干部还要担负起监督执纪的责任,确保条例在党内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条例基本内容 (一)总则部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整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分则部分:各类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定 分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各类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违纪行为及其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三)附则部分:实施与解释权等相关事项 附则部分对条例的实施、解释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确保条例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三、违纪行为类型及其认定标准 (一)政治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政治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条例规定进行,确保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组织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组织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等方面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时,要注重维护党的组织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和纠正各种破坏组织纪律的行为。 (三)廉洁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廉洁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方面的问题。在认定和处理时,要坚决惩治腐败行为,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四)群众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群众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群众路线、损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时,要注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工作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工作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工作规定、失职渎职等方面的问题。在认定和处理时,要注重维护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效率,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生活纪律类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 生活纪律类违纪行为涉及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行为。在认定和处理时,要注重维护党员的个人品德和形象,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四、纪律处分种类及其适用情形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情形 警告和严重警告是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在适用时,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适用情形 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是较重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在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确保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开除党籍处分适用情形 开除党籍是最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在适用时,要慎重考虑、严格把关,确保开除党籍的决定符合法律和党的纪律要求。 (四)各类处分间转换和衔接问题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处分的转换和衔接。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遵循条例规定和原则要求,确保处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五、纪律处分程序与要求 (一)立案审查调查程序及要求 立案审查调查是纪律处分程序的起始阶段,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工作。在立案时要认真审查线索材料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在审查和调查时要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等;在审查完毕后要形成审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理程序及要求 审理程序是纪律处分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理工作。在审理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在审理完毕后要形成审理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分决定执行程序及要求 处分决定执行是纪律处分程序的最后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处分决定。在执行时要确保处分决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申诉复查程序及要求 申诉复查程序是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在申诉复查时要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证据材料;在复查时要全面审查原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规;在复查完毕后要及时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六、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 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要增强“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员干部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要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注重培养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质。 (三)完善制度机制,扎紧制度笼子 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建设工作;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要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监督执纪,保持高压态势 要加强监督执纪工作力度;要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曝光力度;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通过强化监督执纪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五)推动形成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 要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要注重加强党内团结和作风建设;要通过形成良好政治生态来推动党的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https://mp.weixin.qq.com/s/IWjvf3Enkq7C9WkiHbLI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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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发布日期:2024-05-07 点击量:1117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对党的纪律建设看得很重、抓得很紧。根据党中央部署,自今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我们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今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31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4月在重庆考察时,进一步要求“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努力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有新进步新提升,确保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深刻认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总结党的28年革命斗争经验时谈到,我们党有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第一件就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周恩来同志解释说,“毛泽东同志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这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1920年,蔡和森给毛泽东同志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时,就提出“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从党的二大制定的第一部党章专门将“纪律”作为单独一章,到党的五大设立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从井冈山时期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延安时期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从中国革命胜利在望之际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到党中央“进京赶考”前提出“两个务必”、定下“六条规矩”……正是铁的纪律,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打下了坚实根基,为我们党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爱戴和拥护、团结带领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了坚强保障。 “这个问题,我是‘婆婆嘴’反复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围绕纪律规矩,给党员干部讲道理、敲警钟、划红线。谈纪律规矩的重要性,强调“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谈纪律建设的内容,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谈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挺在前面”;谈遵规守纪,谆谆告诫“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谈严格执纪,强调“纪律不能成为‘稻草人’,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要“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等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用严明纪律管党治党,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 对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只有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对党组织来说,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只有把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才能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 深入领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必要性。2023年“七一”前夕,中央组织部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习近平总书记的深邃思考,体现了对党面临严峻复杂考验的清醒认识、对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的坚定决心。 从党面临的形势任务看,加强纪律建设是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迫切需要。“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我们党肩负着团结带领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党的领导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前进征程上,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不少深层次矛盾躲不开、绕不过,来自外部的风险挑战始终存在并日益凸显。时代之变、历史之责,对党的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没有严明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就难以有效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难以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从党的自身建设看,加强纪律建设是淬炼党员干部“钢筋铁骨”、铸牢全面从严治党“铜墙铁壁”的迫切需要。经过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锻造,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飘浮状况显著改变,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显著增强。但也要清醒看到,仍有一些党组织对纪律建设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党员干部“目中无纪”,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把纪法教育当成“耳旁风”,对纪法缺乏敬畏,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党员干部个人的健康成长,更会损害党的形象、阻碍党的事业发展。 明底线方能知敬畏。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从学纪入手,使全党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4月以来,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有序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了学条例、守党纪的浓厚氛围。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 ——把握目标要求。目标明则思路清。这次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只有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精准发力、抓深抓实,才能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防止散光走神、变形走样。 ——抓住学习重点。严明纪律不是空洞抽象的要求,而要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和执纪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3次修订《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把学习重点聚焦到《条例》上,原原本本、一条一条把各项纪律规定搞清楚,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做到学深学透学到位,切实用以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注重学习方式。党纪学习教育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在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坚持逐章逐条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六大纪律”进行研讨,准确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紧密联系实际学,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抓好以案促学,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抓好以训助学,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学纪、准确知纪、心中明纪、严格守纪,方能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有铁的纪律保证,我们党必将更加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带领人民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4-04/30/c_11301360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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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我行党委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量:984
4月19日,我行党委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号召全行上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行党纪学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会议强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抓好学习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会议要求,全行上下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牢牢把握学习研讨、警示教育、培训宣传、检视整改等方面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结合我行实际细化具体工作安排,确保规定动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把学习重点聚焦到《条例》上,组织引导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联系实际学。把学习教育同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以及做好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防止“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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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2024-05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量:51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开除党籍:(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条例》特别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遵循“先处后移”原则,即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违纪党员在移送司法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处分人认为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4/t20240411_340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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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 | 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量:10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4/t20240411_340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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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丨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影响期各多长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量:107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注意,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https://www.ccdi.gov.cn/specialn/mryk/202404/t20240407_339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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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省委举行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发布日期:2024-05-06 点击量:985
4月25日至27日,省委举行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开展交流研讨,引导全省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示范带动全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省委书记赵一德主持并讲话,省政协主席徐新荣出席并作交流发言。本次读书班采取专题辅导、个人自学和分组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负责同志作了专题辅导。与会同志逐章逐条学,结合工作实际谈认识谈体会。省领导王晓、王兴宁、方红卫、郭永红、孙大光、刘强、蒿慧杰、王琳、李明远、庄长兴等在集中研讨时作了交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通过这次读书班学习,进一步深化了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忽视党纪和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对《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有了更全面、更具体、更深入的理解把握,受到了深刻的纪律教育和党性锤炼。一致表示,纪律学习是必修课、常修课,要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赵一德在讲话中指出,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要持续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从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断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赵一德强调,要在用心学纪中砥砺忠诚品格,提高站位学、原原本本学、融会贯通学、带着职责学,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实践要求,突出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学深学透学到位,从中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在准确知纪中校正思想行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以《条例》审视自身、以案例检视自身,切实强化知行知止的纪律意识。要在自觉明纪中提高免疫能力,划清公与私的“分界线”、情与纪的“警戒线”,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要在严格守纪中筑牢底线防线,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旗帜鲜明同违反党规党纪的言行作斗争。赵一德强调,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加强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责任,进一步提升党纪学习教育的精准性和实效性。要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结合起来,同深化“三个年”活动、推动当前稳增长各项任务落实结合起来,以全面从严治党和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检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现职省级党员领导干部,省直部门单位党员负责同志参加。https://esb.sxdaily.com.cn/pc/content/202404/28/content_866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