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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7-07-26 点击量:4158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14日至15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必须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金融监管得到改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能力增强。 习近平指出,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第一,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第二,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坚持质量优先,引导金融业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融资便利化、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风险可控。第三,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第四,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市场规则,强化纪律性。 习近平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质量优先、效率至上的理念,更加注重供给侧的存量重组、增量优化、动能转换。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要改善间接融资结构,推动国有大银行战略转型,发展中小银行和民营金融机构。要促进保险业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的功能。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鼓励发展绿色金融。要促进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清理规范中间业务环节,避免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习近平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推动经济去杠杆,坚定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总量的关系。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坚决整治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 习近平强调,要坚定深化金融改革。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完善外汇市场体制机制。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外部市场约束。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要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 习近平指出,要扩大金融对外开放。要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增强金融有序竞争、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金融创新,搞好相关制度设计。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确保金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国家金融安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建好金融系统领导班子,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扎扎实实抓好企业党的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加强纪律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大力培养、选拔、使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金融人才,特别是要注意培养金融高端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李克强在讲话中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目的,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作为核心目标,把深化金融改革作为根本动力,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要创新金融调控思路和方式,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和流动性基本稳定,不断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双创”支撑就业等的金融支持,做好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建设的金融服务。要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积极有序发展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要拓展保险市场的风险保障功能。要优化金融资源空间配置和金融机构布局,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着力强实抑虚。要筑牢市场准入、早期干预和处置退出三道防线,把好风险防控的一道关,健全金融风险责任担当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积极稳妥推进去杠杆,深化国企改革,把降低国企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点,防范道德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要坚持自主、有序、平等、安全的方针,稳步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要加强对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信用、人才保障,创造优良金融生态环境,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总结讲话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金融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金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确定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领域切实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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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14 点击量:4492
银监发〔2017〕6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一)摸清风险底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风险缓释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增加利润留存,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强风险缓释能力。各级监管机构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风险缓释措施有效性进行跟踪评估,对风险抵补能力不足的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发行新型资本工具等措施,提高损失吸收能力。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五)加强风险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架构,将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制定合理的流动性限额和管理方案;提高对重点分支机构、币种和业务领域的关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的依赖度。 (六)加强重点机构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锁定资金来源与运用明显错配、批发性融资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对一”贴身盯防。督促同业存单增速较快、同业存单占同业负债比例较高的银行,合理控制同业存单等同业融资规模。 (七)创新风险防控手段。探索试点城商行、农商行流动性互助机制,发挥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用,构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安全网。 (八)提升应急管理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负债稳定性管理,确保负债总量适度、来源稳定、结构多元、期限匹配;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加强向央行的报告沟通,运用“临时流动性便利”等工具,满足流动性需求。 三、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 (九)健全债券交易内控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贯穿债券交易各环节、覆盖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加强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控制。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纳入统一授信。 (十)强化业务集中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资纳入统一监测范围,全面掌握资金真实投向和底层债券资产的基本信息、风险状况、交易变动等情况,实现准入集中、数据集中和退出集中管理。 (十一)严格控制投资杠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审慎开展委外投资业务,严格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不得违规放大投资杠杆。 (十二)加强风险监测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债券信用评级准入标准,做好债券投资久期管理。高度关注债券集中到期的企业、出现债券违约的企业,防控债券违约风险向信贷业务传导。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风险管理能力薄弱、债券投资占比高的银行合理控制持债余额。 四、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十三)控制业务增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同业业务内部管理架构,确保业务复杂程度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审慎开展交叉金融业务。同业业务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管理、集中审批。制定统一的合作机构名单、产品投资目录,严禁与不在名单范围内的机构开展合作,严禁开展投资目录之外的业务。 (十四)做实穿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交叉金融业务监测台账,准确掌握业务规模、业务品种、基础资产性质、风险状况、资本和拨备等相关信息。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要根据基础资产性质,准确计量风险,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十五)消化存量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排查存量同业业务,对多层架构、复杂程度高的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对风险高的同业投资业务,要制定应对策略和退出时间表。 (十六)严查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检查同业业务多层嵌套、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严格穿透至基础资产、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资本拨备计提不足等问题。 五、规范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十七)加强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确保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十八)规范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简单、透明、可控”的原则设计和运作理财产品,在资金来源、运用、杠杆率、流动性、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严控嵌套投资,强化穿透管理,切实履行自身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将理财业务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严格控制杠杆,防范资金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不得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九)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匹配原则,严格区分公募与私募、批发与零售、自营与代客等不同产品类型,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和揭示风险,将投资者分层管理落到实处。只有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理财产品宣传及销售人员产品营销推介时,应真实、全面介绍产品的性质和特征,明确告知是本机构产品还是其他机构产品、是保本产品还是非保本产品、是有固定收益的产品还是没有固定收益的产品。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严格落实“双录”要求,做到“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审慎开展代销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代销业务实施严格谨慎管理。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合作机构风险评估情况、代销产品风险等级,合理确定代销业务品种和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对拟代销产品应开展尽职调查,不得仅依据合作机构的产品审批资料作为产品审批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示代销产品的代销属性,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售。 六、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二十一)分类实施房地产信贷调控。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明确住房居住属性。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严厉打击“首付贷”等行为,切实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建立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强化房地产风险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口径房地产风险监测机制。将房地产企业贷款、个人按揭贷款、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房地产企业债券,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地产融资纳入监测范围,定期开展房地产压力测试。加强房地产业务合规性管理,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房地产融资占比高、贷款质量波动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 (二十三)加强房地产押品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押品准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押品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布内部预警信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十四)严格落实《预算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二十五)规范新型业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二十六)强化融资平台风险管控。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地方政府债务全口径监测,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推进融资平台转型,明晰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债权悬空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盯列入预警范围的潜在高风险地区,推动制定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有效应对局部风险。 八、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 (二十七)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二十八)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二十九)做好“现金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九、加强外部冲击风险监测,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 (三十)防范跨境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提高跨境并表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充足。加强境外合规管理,及时排查反洗钱和重点领域合规风险。提高银行及其客户科学分析外汇收支、币种结构、汇率波动走势和规律的能力,避免简单跟风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三十一)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各级监管机构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范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行业。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排查,不得为违规交易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服务。 (三十二)严处非法集资风险。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未经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使用“银行”名称、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禁为非法集资提供任何金融服务,严禁内部员工违规参与各类集资活动,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加强账户、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交易,劝阻客户受骗参与非法集资。 十、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防止出现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 (三十三)加强案件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员工管理,有效防范内外勾结、利益输送等案件;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对授权卡、业务印章、空白凭证等物品管理全流程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落实票据业务相关规定,规范业务操作,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加大案件查处问责力度,切实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做到“一案三问”“上追两级”,遏制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十四)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提高身份认证机制安全性;加大对新兴电子渠道风险的管理力度,完善灾备体系,制定完善应对预案;完善外包管理体系,降低外包风险,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对发生严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机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三十五)加强预期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发声,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和沟通意识,提高信息披露频率和透明度。正确引导各方预期,提升各界对银行业的信心。积极研判社会舆情走势,重点关注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各类隐患,提前准备应对预案,提升应对能力。 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把握好节奏平衡,防止在化解风险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定可行性、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对于重大违规和案件风险,要一查到底,对相关机构、违规人员和领导人员严格问责。各级监管机构要做到守土有责,及时开展工作督查,对自查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别于2017年7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前,向监管机构报告本机构上半年和全年相关工作进展。各银监局应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和2018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报告上半年和全年辖内银行业风险防控及督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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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秦农模式”:省联社改革“靴”落何处
发布日期:2017-02-16 点击量:8837
“秦农模式”是省联社改革的一种重要探索与尝试,秦农农商银行作为陕西省农信社资源整合平台,以资本为纽带,按母子行制参股控股各县级农合机构,打造银行控股集团,实现对全省农合机构的现代化改造,其目标是以秦农农商银行为核心实现陕西省农信社的集团化、现代化、品牌化发展。 2017年1月18日,由陕西秦农农商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发起的丝绸之路农商银行发展联盟在西安正式创立。该联盟吸纳陕西省内37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丝绸之路沿线10个省、市、自治区18家农商银行共同发起。秦农银行监事长滕西鹏为联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陕西省联社副理事长陈又林为常务副理事长,宁夏黄河农商银行副行长桑国栋等13人为副理事长。这也是秦农农商银行向着打造陕西银行控股集团的目标迈出的重要一步。 秦农农商银行创立伊始,就承载了省联社改革以及地方金融发展的重要责任与使命,其注册资本80亿元,在全国1000多家农商行中排第五位,是继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宁夏黄河后全国第六家省级农商行。《陕西省“十三五”金融业发展规划》指出:“支持秦农银行通过控股、参股,按照母子银行模式整合省内外农村金融资源,打造成为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内控严密、服务优良、效益良好的跨区域、现代化商业银行集团”。秦农农商银行初步确定在3年内资产规模赶超天津农商行,力争用5-10年时间资产规模迈入全国农商银行第一梯队。 “秦农模式”是省联社改革的一种重要探索与尝试,秦农农商银行作为陕西省农信社资源整合平台,以资本为纽带,按母子行制参股控股各县级农合机构,打造银行控股集团,实现对全省农合机构的现代化改造,其目标是以秦农农商银行为核心实现陕西省农信社的集团化、现代化、品牌化发展。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这与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相比增强了紧迫感,今年去掉了“试点”一词,同时并未具体指出改革的方向,这也说明省联社改革是要基于各省的具体情况而定,并非用“一刀切”的方式。对于省联社改革的模式曾经有过多种探讨,大致可分为省级统一法人农商行模式,即省级股份制农商行;金控公司模式,即省联社反向入股农商行,变为农商行股东;服务转型模式,即省联社将带有协会性质,为农商行提供科技系统输出、产品研发、战略咨询、人员培训、岗位招聘、业务指导、同业交流等服务。也有部分观点认为,省联社可以逐步退出对规模已经做大的农商行的行政干预,加强对中小县域基层行的风险管控、科技支持和业务指导。 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提出省联社分拆模式,其逻辑是:根据省联社现有岗位设置和人员背景,分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考虑并入金融办,成为单独的管理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另一部分人整体注入一个市场化服务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地方政府主管的金融服务平台,主攻协会并不擅长的资金清算和财务审计系统。两部分主体的运行规则不一样,规避了省联社收着高额服务费用,却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扭曲现状,而且改革受到的现有利益主体(指省联社人员)的阻挠,会相对小一些。 “秦农模式”并非上述的某一种,而是几种模式的结合。 首先,秦农农商银行定位于金控集团。其以西安市六区县联社为组建基础,资产规模迅速达到1600亿元,其银行控股集团的雏形已基本显现,秦农农商银行在全资控股3家农商银行的基础上,由秦农农商银行牵头,会同宝鸡市政府组建第二家消费金融公司。同时,在符合监管评级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启动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加上前期已经参与省政府主导、省内国有企业控股、混合所有制和市场化运作的长安众泰人寿保险公司,将加快秦农银行获得全牌照实现多元化经营的进程。 其次,秦农农商银行牵头成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农商银行联盟,该联盟的定位与职能未来将更像一个行业组织,联盟的宗旨是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农商银行从信息、资金、技术、产品等多方面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联盟是跨省市、跨地区的联盟,这与陕西省在西北地区的经济地位有很大关系。 再次,2016年,陕西省政府发文指出“统筹做好省信用联社体制改革,加快组建陕西金融信息科技公司(金信公司)和陕西农村金融服务公司(金服公司),打造全国一流的农村金融创新服务平台。”秦农农商银行作为农村金融资源整合平台,将在金信公司和金服工作组建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金信公司未来5年内实现上市的目标。金服公司将利用专业化团队和市场化机制,有效开展专业化的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发展规划、稽核审计、资金清算等工作,切实解决中小金融机构面临的发展难题,弥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短板。 由此可见,“秦农模式”是金控集团+行业协会+金融服务平台三位一体的集成模式,是以资本为驱动,以跨地区协同为通路,以行政职能转化服务职能为依托的综合改革试验。 诚然,“秦农模式”的利弊有待市场的检验,但作为一种省联社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值得关注与借鉴的。一直以来,在推动省联社改革方面,中央不断提出改革的方向和必要性,但无论怎么改革,其服务“三农”,服务小微,服务城乡经济的定位是不能改变的,如果省联社的改革导致农村的金融资源进一步短缺,导致金融与实体经济脱离,那么,无论何种模式,其结果都是不好的。此外,省联社改革本身应着眼于不同的“省”,各地区的经济及金融情况大不相同,不可能只是一两种模式就可以解决,需要因地制宜,结合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尤其是“三农”经济与城乡发展的需要,制定出与之适合的改革方案。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省联社改革要求,简而言之就是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方案,都必须改了,不能原地踏步,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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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
省联社改革将成今年农金创新重头戏
发布日期:2017-02-10 点击量:4221
省联社改革将成为今年农村金融创新的重头戏之一。 日前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今年在加快农村金融创新方面,将采取28项举措。其中,“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位列其中。 “抓紧研究制定”,语气之急迫、态度之坚决,足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已到了时不我待之时。而去年一号文件中有关省联社改革的提法则是,开展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试点,逐步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 从开展改革试点,到抓紧制定改革方案,中央何以对省联社改革如此关注,如此重视,如此快步推进? 一言以蔽之,不适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体制机制,必须改革! 省联社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彼时,中央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下放给省级政府,各省纷纷设立农信社省联社,以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应当说,在各地农信社风险乱象频出、管理混乱随意、历史包袱沉重的特殊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设立有其必要,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省联社的成立,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开始迈入风控加强、管理规范、包袱逐步化解的稳健发展阶段。 近年来,各地农信社纷纷改制,变身农村商业银行者已逾千家。而农商行中的先进生产力,更是抢滩资本市场,比如吉林九台农商行、无锡农商行、喀什农商行等成为港股、A股以及新三板中新的风景线。随着农信社产权改革的不断推进,农商行规模持续发展壮大、异地发展步伐的加快,原先的省联社地位开始发生变化。作为省政府对农信社系统的行业管理机构,又是接受银监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还是下级法人单位出资的股权式联合体的省联社,其尴尬身份、越来越僵化的体制机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农村金融业发展的新形势,难以与县域机构“小法人”的市场主体地位相协调,更难以满足中央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三农”和农业供给侧改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殷殷期待。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表现为一是在促进供求总量平衡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增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要在考虑调整生产结构的同时,更加注重调整好产品结构;三是更加注重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来增强农业农村内生的发展动力。显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地制宜,扎根“三农”、服务“三农”,发挥主观能动性、决策灵活性和经营自主权,将更多资金投入“三农”。在这样的背景下,由省联社利用手中的行政管理职能,以强行干预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事的方式,来影响作为独立法人的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决策、管理和经营,将会影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进程。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决定“抓紧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改革方案”,也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的改革探索,近年来从未间断过。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曾提出过联合银行、金融服务公司、金融持股公司、统一法人和完善省联社等五种省联社改革模式。随后的2008年,宁夏自治区联社与银川市联社合并组建了黄河农商行,黄河农商银行又通过控股的方式对19家县级法人承担管理职能。控股管理既理顺了经济关系,又避免了管理的矛盾。而在西安市原6家农信联社基础上组建的秦农农商银行,则将金融控股作为未来发展方向,最终目标是通过控股实现陕西省的县级农商行的整合,打造全新的服务“三农”的金融集团。为此,金控公司模式也渐成一些省联社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究竟是选择组建联合银行模式,还是选择金控公司模式,还是其他模式,这有待于改革方案的出笼。不过,无论怎么改革,有一条红线将贯穿始终,这就是“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增强省级联社服务功能”,逐步淡出行政管理。这必然是省联社下一步的改革方向,也必将是“抓紧研究制定”的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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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7-01-09 点击量:4343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1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6年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2017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小川出席会议并讲话。党委副书记易纲主持会议。各党委委员就分管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指出,2016年,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金融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加强宏观调控,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稳健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增强。根据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流动性变化,灵活运用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中期借贷便利(MLF)、常备借贷便利(SLF),普降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保持适度流动性。对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基数实施平均法考核。继续深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收盘汇率+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有序运行,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保持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扩大至全国范围。总体看,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了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为稳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是金融支持“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成效显著。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因城施策,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继续发放抵押补充贷款(PSL)为棚户区改造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来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推进降杠杆工作。适时下调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引导市场利率下行,合理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补短板领域的金融支持,改进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健康养老、就业助学等领域金融服务。稳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创设扶贫再贷款,完善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体系。推动构建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绿色金融体系。 三是金融市场创新开放和规范运行取得新进展。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特别提款权计价债券等产品。完善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投资者主体范围,取消额度限制,提升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便利性。引入外国政府等主体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取消同业拆借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做好事中事后管理。推出“上海金”人民币集中定价机制,提升我国黄金市场国际定价影响力。着力加强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成立上海票据交易所,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是我国在国际和地区的金融影响力扩大。利用二十国集团(G20)主席国身份,主导财金渠道系列会议,在推动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完善国际金融架构、推动金融部门改革及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等方面形成峰会重要共识。推动落实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加强双边和多边金融合作,稳步推进与港澳台地区的金融合作。 五是金融改革稳定工作扎实推进。落实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方案。推动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深化改革。切实推进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着力加强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开展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更新评估。 六是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统筹推进。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强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和监督检查。构建以银行自律为核心的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规违法活动。提高单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上限,简化审批管理,放宽锁定期限制。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完善外汇储备管理,确保外汇储备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 七是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顺利生效,推动扩大SDR的使用。进一步优化人民币国际使用政策,强化跨境资金流动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推出深港通,继续优化沪港通试点。深入推进双边货币合作。拓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范围。完善跨境人民币清算基础设施。 八是金融服务和管理水平提升。金融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金融统计和研究工作取得新成果。推动完善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政策。会计财务转型深入推进。支付体系日益完善,落实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协助打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推进央行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科技保障水平不断提升。货币发行管理进一步加强,普通纪念币发行改革初见成效。积极参与《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国库经理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征信管理和服务工作迈出新步伐,征信系统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明显提高。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扎实推进。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参事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参事建言献策水平提升。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有效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 九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取得新成效。党的思想建设不断加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强化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理论武装。党的组织建设继续深化。完善人民银行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的十九大代表选举工作的决策部署。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严格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党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加强,全力抓好中央巡视组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和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置,开展有关问题的专项清理和专项整治。不断深化人民银行巡视工作,扎实推进巡视全覆盖。 十是内部管理成效显著。分支行管理、企事业单位管理、职工民主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会议指出,上个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明确了2017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宏观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质量和效益提升,结构继续优化,改革开放取得新突破。但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风险,宏观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任务依然繁重。 会议要求,人民银行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适度扩大总需求,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加强预期引导,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会议提出了2017年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流动性闸门,保持流动性基本稳定。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发挥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作用,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二是继续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钢铁煤炭去产能、重点行业转型调整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做好金融精准扶贫工作。加大对“双创”、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养老、小微企业、就业、少数民族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因城施策,继续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三是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四是稳妥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金融改革。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积极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和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的落实工作。五是持续推动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六是完善人民币国际化的政策框架和基础设施。七是深度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是进一步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九是不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十是全面提高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 会议指出,要继续加强和改善人民银行系统党的建设,持续加强内部管理。继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及时总结“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经验,推动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认真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细化责任清单,强化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着力提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质量。落实党内监督各项举措,突出抓好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履行责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好监督专责。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扎实推进各级机构领导班子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开展人民银行出席党的十九大代表选举工作。 会议强调,2017年将召开党的十九大,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奋发有为,创造性地做好中央银行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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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发布日期:2016-10-09 点击量:4067
为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近年来,为加强和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银监会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陆续制定了各类审慎监管规则,覆盖了资本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并表管理等各个领域,初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规制体系。在此基础上,银监会从现有规则中梳理提炼出共性要素,同时参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了《指引》,形成了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统领性、综合性规则,引导银行业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建立稳健的风险文化,健全风险管理治理架构和要素,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指引》共8章54条,包括总则,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管理及附则,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匹配性、全覆盖、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加强外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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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李克强:各区域金融改革试点明年要向国务院提交报告
发布日期:2015-12-03 点击量:3819
在12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对开展区域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区提出一项明确要求。 “今天这个方案通过后,明年一年时间,各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要向国务院提交一份报告,总结各自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的成功之处,为其他地区的金融改革提供有益借鉴。”李克强说。 当天会议部署在多地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李克强强调,要以局部地区试点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以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为金融改革“探路”。 “既然是‘试点’,我们还是希望试点的成果能够‘以点带面’。”他说,“有成功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既能带动金融开放,也能倒逼国内金融改革 一周前,李克强总理邀请中东欧16国领导人从苏州乘坐高铁前往上海后,“见缝插针”考察上海自贸区,并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着重听取了自贸区金融改革开放、监管创新情况的汇报。 他当时要求,上海要在金融改革开放方面为全国积累经验,当好“扩大开放的破冰船、深化改革的掘进机”。 在12月2日的常务会议上,李克强说,上海自贸区探索的自由贸易账户等金融创新,对于降低融资成本、倒逼国内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一项突破性的创新,既能带动金融开放,也能倒逼国内金融改革,还可以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这是金融改革创新的最终目的。”总理说。 推进金融改革,不是要让金融“空转” 12月2日的常务会议决定,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李克强强调,各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不能“面面俱到”,一定要突出特点,重点推进。 他以“浙江台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举例:“一些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是,一个大企业走出国门,跟着几十个中小企业作为配套。因为小企业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本低,对大企业本身也是很好的补充和支撑。” 他要求,台州金融创新试验区要在这方面“闯出一条新路”。 对于其他一些区域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李克强也一一点明“重点”: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要重点围绕分散现代农业规模经营风险、盘活农村产权进行探索;广东自贸区要重点围绕投资便利化和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福建自贸区要重点围绕推进两岸金融合作;天津自贸区要重点探索发展金融租赁行业,为推动大型装备产业“走出去”提供支撑。 李克强最后强调:“我们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绝不是要让金融‘空转’,而是要最终服务实体经济,让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李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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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中国人民银行欢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关于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5-12-01 点击量:4093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董会决定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SDR货币篮子相应扩大至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5种货币,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权重分别为41.73%、30.93%、8.33%和8.09%,新的SDR篮子将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欢迎基金组织执董会将人民币纳入SDR货币篮子的决定,这是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中方对基金组织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在SDR审查过程中的辛勤工作以及广大成员国的支持表示赞赏。人民币加入SDR有助于增强SDR的代表性和吸引力,完善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对中国和世界是双赢的结果。人民币加入SDR也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舞台上发挥积极作用有更多期许,中方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和完善全球经济治理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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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点击量:3920
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我国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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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13 点击量:4571
国办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十)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促进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形成合力,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创新非现场监管方式,合理运用评估等手段,进一步提高非现场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督办、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案件;完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创新型金融产品风险识别、监测和预警,防范风险扩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三)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健全机构设置,强化责任落实和人员保障;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建设,建立跨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争议处理和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跨境监管和保护。 (四)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金融管理部门要有效运用市场约束手段防止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金融机构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中心开发更多适应金融消费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健全全方位、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保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同配合,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及处置工作。 (三)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相关社会组织要加强研究,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和处理渠道,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第三方调解、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金融消费争议。 (五)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普惠金融有关要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提高渗透率。金融机构应当重视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多元性与差异性,积极支持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等获得必要、及时的基本金融产品和服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金融发展环境优化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契约精神和信用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评估工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创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沟通协调,强化组织和能力建设,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